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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新知|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6.07)

2026年09月03日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本期内容速览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萨尔瓦多、欧亚专利组织和老挝相继加入海牙体系

2.阿根廷出台知识产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新规

二、RCEP 协定成员国

1.新加坡推出专利审查高速路新政策

2.日本特许厅修订《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基准》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框架改革全面落地

2.欧洲专利局观察站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新研究

3.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明确局长复审“特殊情况”的标准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1.萨尔瓦多、欧亚专利组织和老挝相继加入海牙体系

2026 年 7 月,海牙体系迎来了历史性的扩展。仅仅两周内,萨尔瓦多(7 月 7 日)、欧亚专利组织(EAPO,7 月 10 日)和老挝(7 月 14 日)相继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加入书,使海牙体系覆盖国家总数从90多个增加到102 个。

萨尔瓦多的加入于2026年10月7日正式生效,为拉丁美洲外观设计保护开启了新途径。作为第三个加入该体系的区域性组织,EAPO 的加入于 2026 年 10 月 10 日正式生效,一次性覆盖了包括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在内的八个欧亚成员国。老挝的加入则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正式生效,成为海牙联盟的第 85 个成员国,为东盟市场提供了更便捷的外观设计保护途径。

至此,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国际外观设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并缴纳一套费用,即可在 102 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海牙体系的效率和吸引力也在不断提升。

(编译自 https://en.we-ipr.com/IPNews/668)

2.阿根廷出台知识产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新规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正式发布第 162/2026 号决议,出台全新《所有权转让及名称变更登记条例》。新规适用于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涵盖已获权及申请中权利),废除此前第 39/2011 号决议(经第 61/2020 号决议修订)确立的旧框架,旨在解决原有程序缺乏基本定义和清晰操作规则的问题。

(1)新规的主要特点

新规引入的最显著变化之一,是明确“宣誓声明”原则将适用于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文书和信息。此举减轻了 INPI 对文件的实质性审查力度,转而由当事人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在国际贸易方面,新规取消了对境外签署文件的海牙认证和领事认证的强制性要求。此举将大幅降低国际转让及跨境企业重组的行政负担与成本。长期以来,涉外文件的认证要求一直是导致审查意见频发及流程延误的常见因素。

新规明确定义了“所有权转让”“名称变更”“转让人”及“受让人”等关键概念,并明确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申请。

新规还专门针对此前实务中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连续转让、信托、继承程序、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其他复杂的所有权变更情形。

(2)行政程序优化

从实务角度看,此次改革与 INPI 在 2026 年推出的其他监管措施一脉相承,体现了减少形式要件、加速审查进程、向“声明制”行政模式转型的趋势。对于外国权利人及跨国集团而言,新规有望通过降低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企业重组及工业产权资产转让。值得注意的是,程序简化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降低。新的宣誓声明模式要求当事人对其所提交文件的准确性承担更大的责任。

(编译自 https://hyaip.com/en/inpi-resolution-162-2026-assignments-changes-ownership-argentina/)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新加坡推出专利审查高速路新政策

为更好地支持申请人使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推出两项新政策,一是缩短首次审查意见下发周期,二是简化 PPH 请求的缴费流程。

(1)缩短首次审查意见下发周期

自2026年7月1日起,凡在该日及之后提交的 PPH 请求,IPOS 将力争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简化 PPH 请求缴费流程

2026年8月3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含首尾两日),申请人在提交 PPH 请求的同时,若一并提交新的检索和/或审查报告请求,仅需缴纳现行官费的 70%。根据现行规定(2025 年第 4 号通告),申请人需在请求时全额缴费,后续再获 30%退款。新规在保留同等优惠的基础上,改为事前直接减免,简化了流程,以响应申请人及服务机构的反馈意见。

2026 年 8 月 3 日之前提交检索和/或审查报告请求并同时申请 PPH 的,仍适用现行规定。

(3)PPH 的优势

新加坡已建立起涵盖逾 30 个国家和地区的 PPH 合作网络,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美国及欧洲专利局等主要知识产权机构。PPH 的主要优势包括:1)授权率更高(新加坡采用 PPH 途径的授权率约 94%);2)首次审查意见下发周期缩短;3)审查意见通知次数更少(约 70%的专利在首次审查意见通知后即获授权)。

(编译自 https://file.go.gov.sg/pt-circular-2-of-2026.pdf)

2.日本特许厅修订《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基准》

日本特许厅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发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基准》修订版,经专项工作组审议及公开征求意见后定稿,并于7月1日起生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基准》主要修订涉及第一、二、三、四、七、八等部分,修订要点如下:

(1)申请的认定:审查员应当确认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2)创造性:明确了创造性判断中关于阻碍因素等内容的阐述要求。

(3)扩大在先申请:在判断申请人是否相同时,应结合名

义变更等情形进行实质性认定。

(4)在先申请:针对同日申请中部分尚未提出审查请求的情形,分别对申请人不同和申请人相同时的审查规则作出了调整和明确。

(5)修改:在“删除式权利要求的修改”中明确,只要是仅删除或修改权利要求中与引用发明重合的技术内容,此行为不属于“增加新事项的修改”(即不属于修改超范围)。

(6)外语书面申请制度概要:明确了原申请为外文书面申请时,有关分案申请等实体要件的审查标准。

(7)外语书面申请的审查:完善了通过误译订正书提出修改申请的适用范围,防止通过误译订正规避相关制度。

(8)国际专利申请:根据第七部分的修订,对第八部分中引用第七部分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编译自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kaitei2/r8_shinsa_kijun_kaitei.html)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框架改革全面落地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的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框架已全面生效并投入实施。此次改革建立了一个面向未来、数字化且更加用户友好的制度体系,更好地顺应技术发展趋势。

分两阶段推进的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现已圆满完成,新的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框架形成了一套协调统一的法律框架,具体包括:

(1)《欧盟外观设计条例》(EUDR):新版条例系统整合了现行所有欧盟外观设计规则进行了;

(2)《欧盟外观设计授权条例》(EUDDR):新版授权条例规定了补充程序性规则;

(3)《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EUDIR):新版实施条例就申请、注册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了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文书共同为所有用户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规则、更简化的办理程序,以及更高的法律确定性。

(编译自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the-modernised-eu-design-legal-framework-is-now-fully-applicable)

2.欧洲专利局观察站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新研究

2026年6月24日,欧洲专利局(EPO)观察站在一场关于欧洲新兴技术竞争力的重要活动中发布了一项最新研究成果,旨在为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的判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该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价值,相关谈判与纠纷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纳入各项标准之中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

FRAND许可费率的相关承诺旨在保留专利权人向标准贡献技术的激励机制,同时确保符合标准的产品与服务持续惠及消费者。这在无线通信、视频流媒体等深入民众日常生活的核心领域尤为关键。该研究梳理了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最完整的 SEP 相关司法判决合集。其研究成果可为技术提供方与实施方之间的许可谈判提供参考,也可为审理许可纠纷的法官、调解员及仲裁员提供裁判依据,包括近期投入运行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AMC)。

(1)七大法域主要判例分析的关键发现

该研究表明,尽管各法域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但各法域的法院秉持着共同宗旨,即 FRAND 许可条款旨在实现“保障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与“确保标准广泛可及”之间的公平平衡。 研究还揭示,法院的关注点正从“界定许可条件”转向“适用许可条件”。在此背景下,可比许可分析法已成为主流方法,而自上而下分析法的应用频率有所下降,通常仅用作交叉验证。

两种分析方法均在实操层面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可比许可分析法要求对许可协议进行审慎筛选、拆解与调整;自上而下分析法则依

赖于确定一个总许可费率,并将其分摊至涉案的专利组合。专利数据是两种分析方法的核心测算基础,但部分数据指标尚存争议。展望未来,EPO 观察站的“专利与标准”项目计划将为该领域提供更多支持。

(2)标准如何驱动竞争及 FRAND 许可条款的作用

技术标准是现代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石,保障了 5G、无线局域网及主流视频编解码器等通信与多媒体技术的互操作性。而现代数字经济正是该项研究中 FRAND 许可费率的司法判决所聚焦的领域。许多专利技术往往对标准至关重要,专利权人需要通过收取许可费来收回研发投入。为确保许可成本控制在合理区间,避免其他企业因许可费高昂难以实施,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许可条款必须符合 FRAND 原则。因此,标准制定组织(SDO)致力于制定全行业适用的技术标准,以平衡专利权人与技术实施方的需求。实际上,技术标准本身已然成为经济增长与市场竞争的重要驱动力。

(3)SDO 文件与专利文献的密切关联

该研究报告是标准与专利专项项目继2025年5月首份研究报告后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式成果。首份研究报告揭示了SDO为制定新标准而持有的数百万份技术文件,与EPO公布的数千万份专利文献之间的内在联系。首份研究报告还表明,EPO的专利审查员在评估专利申请中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时,越来越多地引用SDO文件。另外,约 37%已被认定为SEP的专利文献引用了至少一份SDO文件。此外,在125143 份引用了 SDO文件或最终被认定为 SEP 的专利申请中,有相当大比例(17.4%,约 21833 份)既引用了 SDO 文件,又被认定为 SEP。

(4)EPO“专利标准检索工具”优化升级

前述的首份研究报告发布时,EPO 同步推出了包含完整SDO 文档数据集的“专利标准检索工具”(Patent Standards Explorer)。2026 年下半年,“专利标准检索工具”将升级为交互式网页,显著提升用户的访问便利性、易用性和检索效率。

(编译自

https://www.epo.org/en/news-events/news/standard-essential-patents-new-epo-observatory-study-provides-greater-clarity)

3.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明确局长复审“特殊情况”的标准

2026年6月2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约翰·A·斯奎尔斯发布先例性决定,罕见地主动对 3 起多方复审(IPR)程序中启动了局长复审,旨在就何种“特殊情况”可构成延长针对复审裁定请求局长复审的 30 天截止期限的正当理由提供实质性指导。

(1)程序背景

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于2025年12月批准了3 起程序的IPR立案。立案后,专利权人提出终止动议,但PTAB予以驳回,理由是其无权基于自由裁量事项终止 IPR 程序。随后,专利权人就如何请求局长复审寻求指导,并指出驳回终止动议并非请求局长复审的明确理由之一。

(2)USPTO 局长的“特殊情况”框架

USPTO 局长明确回应了规则中的空白。USPTO 局长承认,虽然局长复审规则并未明确允许当事人对驳回终止动议的决定请求复审,但案件情况可能在复审期限届满后、但审理尚未实质推进之前发生变化。在“特殊情况”下,USPTO 可以延长针对复审裁定请求局长复审的截止期限。

尤为关键的是,USPTO局长给出了符合“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特殊情况”包括:并行待决诉讼中全部或几乎全部权利要求被驳回、平行诉讼中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导致全部或几乎全部被挑战的权利要求无效,以及违反 Sotera 承诺(承诺不在平行诉讼中主张 IPR 程序中已提出的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无效理由)。

(3)本案符合条件的原因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框架

IPR 立案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请求人的驳回动议,且该驳回具有既判力,认定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因属于《美国法典》第35编第 101 条项下的不可专利主题而被认定无效。由于全部被挑战的权利要求现均被认定为无效,USPTO 局长认为继续维持 IPR 程序,以其他理由进一步审查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既无必要也不高效。

(4)程序性启示USPTO 局长同时宣布一项前瞻性规则调整

今后,USPTO将取消原来请求局长复审立案决定的时间限制,将截止期限从14天延长至30天,以使所有局长复审请求的时限保持一致。对从业者而言,该先例性决定提供了一份清晰的对照清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无效性认定、驳回全部或几乎全部权利要求或违反 Sotera 承诺,均可成为启动局长复审的敲门砖,即便标准请求期限已经届满。不过,该先例性决定并未明确提及 USPTO局长将如何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无效性作出的认定。

(编译自

https://www.iplawwatch.com/2026/06/23/uspto-director-defines-exceptional-circumstances-for-director-review-and-terminates-three-iprs/)

 

以上内容转自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海事新知”专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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